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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担任物业经理,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R以退休人员身份被聘在物业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特殊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其中约定,R在物业公司的某城市园管理处担任副经理职务,期限为一年。物业公司于次月20日前支付R劳务费5,000元/月(税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即终止:1、本协议期满的;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3、R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4、R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上述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通知R自次日起不需至物业公司处工作,R于同月11日将工作移交物业公司。上海律师

R诉称,原在物业公司康桥板块担任副经理职务。物业公司人事部电话告知与R解除聘用合同,自次日起R不需再上班。R对此莫名其妙,但为顾全大局,于当月11日移交工作后离开岗位。之后,R得知系被无辜解聘,故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所欠工资款项。但物业公司除了支付拖欠R的2013年10月和11月的工资外,其余要求未予理睬解决。上海律师

物业公司辩称,R是退休人员,其与物业公司间属特殊劳动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有区别。R的前两项诉请不受劳动法的约束,不同意恢复双方间的特殊劳动关系。R故不同意支付R的工资。不同意支付R主张的劳务报酬中的调休收入,因调休是因加班而产生,物业公司有严格加班制度,加班需填加班申请单,但物业公司未安排R加班,R也未填过加班申请单,对R诉称的加班事实不清楚也不确认。另不同意R主张的劳务报酬中的法定年休假收入,因为特殊劳动关系不享受法定年休假的福利。上海律师

R以退休人员身份被聘在物业公司处工作,彼此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为此签订的协议并无于法相悖之处,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通知R自次日起不需上班,即物业公司按约行使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务关系的权利,R交接工作后未在物业公司处工作,且物业公司已支付劳务报酬,故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违约之处。现R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劳务报酬,无合同和法律依据,物业公司亦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故R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R的全部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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