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姐是一家公司的宿舍管理员,她已经在老家领取了退休公司,退休后上海的一家公司担任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的保安和清洁工作。后来该公司遇到拆迁,和马大姐解除了用工关系。上海律师
马大姐来到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的岗位特殊,24小时驻守在单位,要求支付超时工作和法定假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工资。沈洁律师认为马大姐担任公司宿舍管理员期间,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也没有对劳动待遇作出任何约定,单位只是临时聘用马大姐作为宿舍管理人员并支付其他相应的劳务报酬,由于双方已经就待遇达成了一致,故而不能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上海律师
马大姐和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劳务提供者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劳务,领取报酬,不作为享有劳动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等劳动者权利。上海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马大姐现在已经在外地领取了退休公司,故而她和公司之间建立的只是劳务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上海律师
马大姐主张超时加班费和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由于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不会受理,要求的超时加班费和加班工资的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