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无业青年小傅到一艘渔船上工作,担任普通船员工作,这艘渔船是皮老板经营的,双方约定了一年的工作时间,工资为八万元,如渔船销售有较多利润的,还有一定的奖金。老卞是皮老板的岳父,在船上做一些后勤管理,卫生管理的工作。老卞年纪较大,话呢也比较多,他经常看不惯小傅和几个船员在宿舍中邋里邋遢,不搞卫生。律师
后来因一次口角,小傅推搡了老卞一下,导致老卞头部摔伤,用去两千多元的治疗费,皮老板就在小傅的工资中扣除了。后来渔船靠港,小傅虽然在船上继续工作,但内心非常不满,十多天后他提出了辞职,双方之间因工资结算发生了矛盾。
小傅在船上工作了六个月,期间没有请病假和事假。皮老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三万元工资,还有一万元其声称是工作满一年才有的奖金,也就是年终分红。而小傅认为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应为四万元和奖金,考虑到工作岗位熟悉,双方约定的工资已经比同期市场平均水平要低,如果按皮老板的说法,是招聘不到船员的。对于工资标准,双方发生了争议。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本案中皮老板和小傅之间构成了船员劳务合同,虽然两人是经熟人介绍,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船员劳务合同,但小傅已经上船工作,皮老板也在小傅工作期间支付了一部分工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小傅已完成船员劳务工作,皮老板应及时全面履行工资给付义务,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或个体船东在船员用工方面不规范,本案中,双方对工资仅有口头约定,所幸介绍人也知情,但双方如果对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同工种、不同级别的船员工资通常存在一个市场行情,可根据船员的工种和级别,依据同时期的市场工资标准,确定船员应获得的工资数额。当事人之间对船员工资的标准未做书面约定并发生争议的,船员主张以不低于同时期市场平均标准确定工资标准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