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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返聘受伤,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陶先生是一名车工,工作时非常认真,他生产的产品一直被客户予以好评。故而在退休后被原企业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退休后劳动协议》。工作了几个月后,有一天陶先生的老友来请他喝酒,中午一顿酒后,虽然没有喝醉,但陶先生也是略有醉意。正巧下午有一批产品需要加工,微微醉意的陶先生上工,结果不甚手被机器切伤,后来被同事送往医院救治。经过一番治疗,虽然康复,但左手丧失了功能,再也无法继续劳动了,他就从原单位离职。后来通过司法鉴定,认定他的手丧失了功能,构成了九级伤残。律师

伤残后虽然原返聘的单位也派人来看望他,并送了他两千元费用,但这些费用和他的受伤相比,实在是数额太小。陶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去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手臂丧失功能。他认为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和单位之间是雇佣关系,企业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但是企业认为双方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工伤,双方之间签订的《退休后劳动协议》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在雇佣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机械公司按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但双方对赔偿数额等一直无法协商一致,而且用人单位称事故发生陶先生自己有责任,他不应当去喝酒,喝醉后就不应该操作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机器。故而对事故的发生,他也有一定的的责任。故而赔偿数额应当予以减轻,至于是减轻一半,还是减轻10%,双方争议不休。经女儿介绍,陶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提供劳务一方与受劳务一方是平等的,提供劳务一方得到的报酬,是其劳务活动的所得,接受劳务一方并未得到剩余的价值,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不符合报偿理论。在劳务关系中需要使用劳务的领域一般技术含量不高,风险不大,人身损害危险比较容易防范,劳务提供者应该是成年人,自己应有防范。

接受劳务的一方赔偿能力也有限,如果不考虑过错,凡是劳务者在劳务中受伤均由接受了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不够公平,有的也无力承担。单位在使用退休人员提供劳务人能源降低经营成本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相应的风险,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务人员购买商业人身保险分担风险,在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故而本起案件由用人单位予以赔偿,至于陶先生在中午喝了点酒,但其并没有喝醉,而是微微有些醉意,这不影响他的索赔。律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三)》出台前,对返聘退休人员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是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形成劳务关系,有的认为成立特殊劳动关系。不过是司法解释出台后,根据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他认为用人单位与单退人员的用工关系应当分几几种情况处理。用人单位与招用的享有退休金的人员构成劳务关系;对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属于劳动关系;对于内退人员,再就业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年限不够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会保险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其与用工单位系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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