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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活”构成劳务关系

【案例】小朱从安徽老家到上海从事家装工作,其业务主要由圈子里的老乡介绍。前不久小朱从刘某处接到一个家庭装修木工活,双方约定好每工的工钱和工作量后,小朱就开始干活了。由于进度比较赶,小张不得晚上赶工,由于赶工时的一个疏忽,手指被电锯切断构成伤残。小朱想,这个活虽是刘某介绍的,但刘某中间肯定是吃了差价的,自己与刘某之间应该是雇佣关系,刘某对自己受伤必须承担责任。当小朱找到刘某要求其承担责任时,被刘某一口拒绝。刘某说,由于两人是老乡,才会介绍活给他做。这本是大家有活一起干,两人之间属于合作关系,本来就是你情我愿的,根本就谈不上是雇佣关系。再说,自己也是找工的,也没有钱来赔小朱。小朱无奈之中,找到上海律师事务所黄宇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律师分析】上海律师事务所黄宇律师通过询问,了解小朱的情况后,认为小朱与刘某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刘某对小朱的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上海律师事务所黄宇律师提醒根据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方应当对用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风险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向某业主承揽了家庭装修业务,刘某与业主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整个装修工程的进度、人员安排等事项应是由刘某决定,而且对整个装修工程现场也是刘某进行管理的。小朱和刘某名义上是相互合作,就是所谓的“有活大家一起做”。但实际上,小朱在工作量、工作进程、如何进出装修工程现场等重大问题上,是没有决定权,这都要由刘某决定,接受刘某的管理。另外上海律师事务所黄宇律师提出,小朱工钱的计算是按照整个装修工程的木工量进行折算的。按照小朱说法就是“做多少木工活,就拿多少钱”,这在实质上就是刘某按照小朱提供的劳动量给付工钱,这明显就不是合作关系。

因此,小朱与刘某之间已经构成了劳务关系,刘某对小朱的受伤负有赔偿责任。但本律师从法律实务经验出发,如果小朱在施工期间如果也存在过错的话,对自己的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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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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