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时年58周岁的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其职责是门卫,原告与被告双方商定工资标准每月7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将原告登记在职工名单当中,原告在劳动的过程中,被告通过银行将每个月的工资汇至原告账户,但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保手续。2年后,李先生满60岁,李先生没有提出退休申请,此后李先生继续为被告当门卫。次年,某公司辞退李先生,当时某公司尚欠李先生两个月的劳务费未发,计1400元人民币。李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主体不符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先生不服仲裁委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律师认为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李先生仍然在劳动合同期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就该规定来看,李先生人处于劳动关系中,仍然有权获得双倍补偿。虽然李先生已经处于退休的年龄,但是其尚未申请退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劳动合同具有延续性,应当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而不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最终法院没有支持李先生的诉请,法院认为超过了退休年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与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由于此时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要求双倍补偿工资没有事实根据。李先生在满60岁以后为某公司做门卫,应认定为李先生为某公司提供劳务,所拖欠的1400元系劳务费,而不属于法律含义上的工资,故被告应支付拖欠的1400元而不应双倍补偿。
虽然最终法院没有支持李先生的双倍补偿诉请,但是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做好即将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