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从一家国企业提前退休后,感觉自己身体还不错还可以打打工,贴补一下家用。于是,老吴找到一家工厂寻了一份门卫的工作。老吴和工厂商量好了,平时做一休二每月工资1000元,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每月将工资打入老吴的银行卡里。老吴在这家厂里工作了三年,今年六月份老吴被该工厂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老吴认为,工厂尚欠自己一个月工资,于是老吴将该工厂告上了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老吴要求该工厂支付自己双倍的拖欠工资,还要支付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认为如果老吴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话,劳动仲裁委员会极有可能不会受理老吴的案件的。因为,老吴到这家工厂去上班的时候,虽没有满60岁,但已经领取养老金了。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老吴由于已经享受了退休待遇,与工厂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由于此时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所以老吴要求的双倍拖欠工资、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就没有事实根据。工厂欠老吴的1000元系劳务费,而不属于法律含义上的工资。所以,老吴想通过法律途径来要回这1000元的话,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而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这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