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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出国劳务人员收取的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

出国劳务者沈某早在数年前通过上海某劳务咨询服务公司被派遣至日本从事缝纫工,出国前该公司向沈某收取了履约保证金及赴日研修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8000元。

收取费用后该公司出具收据两份,三年后沈某回国,该劳务咨询公司以沈某提前回国为由提起索赔,沈某向劳务咨询公司提出要求退还保证金,但没有提出反诉,要求保留诉讼权利。沈某认为收取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应予退还。

后劳务咨询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为贸易公司,故而沈某另行起诉贸易公司要求归还28000元。沈某两份收据证明原劳务咨询公司收取沈某28000元,其中10000元系履约保证金,18000元系赴日研修保证金。沈某在他案中提出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

同时沈某拿出和日本公司达成的协议一份,证明沈某是正常回国,沈某的争议已经通过日本的劳动部门协商解决。贸易公司沈某本人的过错,在日本劳务期间擅自离开原来的劳动组织,根据双方的约定,属沈某违约,且沈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返还沈某28000元。

赴日研修协议中约定沈某如果三年期满回国应退还保证金,故应从该节点计算时效,同时沈某如有某些擅自行为,10000元保证金应不予返还;综合服务费是为沈某出国办理相关手续所支付的费用,故不应返还。

贸易公司称向某航空技术国际工程公司交纳的研修生出国费用、签证费、押金为沈某等人去日本研修花费了实际费用。贸易公司认为10000元是为确保合同履行收取的保证金,18000元系赴日研修保证金出国后转为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是贸易公司为沈某在赴日研修事宜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故不予以返还。

关于案件的诉讼时效,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在沈某回国时,沈某即可向贸易公司主张返还已交纳的相关费用,故沈某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

贸易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向沈某收取的履约保证金10000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不得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贸易公司作为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理应遵守行业的相关规定,故贸易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10000元应当返还沈某。

贸易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沈某收取的18000元。沈某认为该款实际是保证金;贸易公司认为是实际支出的费用。贸易公司向沈某收取的18000元的收据上载明“沈某成形后转综合服务费”,沈某实际已前往日本研修,故该款的性质已转化成综合服务费,贸易公司实际已为沈某花费了相关费用,故沈某要求贸易公司予以返还,于法无据。(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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