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动者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将王某派遣到某电器公司工作,王某发生工伤事故,后被认定为伤残程度9级。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将劳动者派遣到电器公司工作,由于电器公司没有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导致员工受伤,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用工单位支付。律师
此前王某因发生工伤事故,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8,152元和工伤期间的工资1,025.89元。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了一张统计表,证明派遣过去的员工共发生22起工伤事件,说明被告电器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应承担责任。
电器公司提供外包服务合同,证明合同约定派遣的员工出现工伤事故的,相关责任及费用均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该服务合同还约定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上海当地法律规定为派驻人员缴纳法定社会保险,并购买附加意外商业保险。律师
劳动者王某在工作时受伤,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9级。王某已领取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理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152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王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某电器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1,300元,工资5,000元。
仲裁委裁决劳务派遣公司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工资1,025.89元,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律师
劳务派遣公司与电器公司签有《外包服务合同》,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王某具有劳动关系,两家公司之间具有用工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享有工伤致残待遇,其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要求不予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152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