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劳务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按何种标准发放工资

张女士因身体不好,曾经怀孕三次都以流产告终,这次她终于可以怀孕了,据医生的说法,如果这次再不好好保养,以后就不可能怀上孩子了。故而她根据医嘱从怀孕第三个月经常性请假去就医,有时候请病假,有时候请事假,就是这些请假让张女士怀孕的高兴事情变成了一件烦心的事情。律师

原来张女士是一名派遣员工,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和她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派遣期间无用工单位的,按上海市最低工资发放劳动报酬,有派遣单位的,按派遣的岗位确定工资。上一年张女士的派遣接收单位是某外资公司,负责该公司的财务工作,月工资为12000元。

现张女士要求请病假,实际用工单位表示财务不能长时间请假,否则整个公司的运营要陷入瘫痪,故而和张女士说,如果要请假的话,明年就把张女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这下让张女士非常为难,她的用工单位的岗位合同到年底就到期了,和派遣公司还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岗位可以派给她的,无工作期间只能按照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她的认知是:和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第一年被派遣到某外企从事财务主管工作,第二年经过张女士本人的同意,派遣到了这家外企担任财务主管工作,工资也从7500元涨到了12000元,职位从普通的会计升职到了主管。为了继续拿到收入,她希望继续安排她工作,不同意按上海市最低工资发放无工作安排期间的工资。律师

劳务派遣公司表示如果用人单位退回她,她又怀孕在身,而且她的特殊情况,需要经常性请病假和事假,更何况将来生育前后还要享有参加,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很难再次安排工作。也只能让张女士处于无派遣单位的状态,工资按最低工资发放,直到张女士生完孩子修完产假能够安排工作或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沈洁律师认为劳动者和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派遣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是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需求派遣合适的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时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系。故而当派遣合同到期,实际用人单位退回劳动者,并无不妥,退回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新的工作,如果没有工作期间,按派遣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律师

适用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