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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能否比其他员工低

柏小姐是一家公司的软件开发商人员,她是派遣员工,他接受公司的任务委托,设计开发一套软件应用软件,经过五个多元的努力,软件开发成功,进入了测试阶段,公司还指派了一名软件工程师来帮助她测试。在和工程师王先生的闲聊中,她得知这家公司从来不招聘女性员工,所有的女性员工都是劳务派遣的。且同样的工作女员工的工资要比男员工少三分之一左右。律师

柏小姐之前在软件开发部,因部门里面没什么人,其也不太和别的部门员工沟通,对公司的了解非常少,获悉了合格信息后,她认为同等工作为什么女员工的工资会比男员工少得多?而且自己的工作内容一点也不比男员工少,工作成功也不比男员工逊色。经过了几番考虑,她决定先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因为不能请假,柏小姐来的那天是周六,台风过后的上海,空气有位清新,柏小姐听了沈律师的法律咨询后,也觉得头脑格外清晰,她决定要想到安慰主张自己的权益。律师

本案的焦点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能否低于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的收入。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往往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和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没有工作的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咱找所在地政府规定额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用工关系是通过派遣单位这个中间环节建立起立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事通过派遣单位支付的。律师

根据柏小姐的询问,她的劳动报酬每月是八千元,实际上单位发放的是九千元,一千元被派遣单位克扣了,而同等岗位,公司录用的男员工工资约一万三千元到一万五千元。《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人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该公司从柏小姐工资中扣除的一千元应当返还给她。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63条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拥有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用工单位所在地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案件中用人单位用工资是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拒不告知劳动者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律师

听了沈律师的法律咨询,柏小姐次日向公司和派遣公司提出了异议,经过一番交涉,派遣公司同意从下月开始不在克扣柏小姐的工资,之前扣发的工资愿意补偿三千元,柏小姐表示同意,而自己工作的单位经过了十多天的商量和考虑,同意下月起,每月按照一万元的工资标准向柏小姐发放。柏小姐事后打来电话表示感谢沈律师的法律咨询,让他获得了更多的酬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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