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近40岁的周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分别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周先生到某保修服务公司担任业务总监一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税前4.1万元,若周先生无用工单位,则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某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今年,保修服务公司认为周先生存在严重的沟通问题,经过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将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不久,劳务派遣公司也与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周先生提出,她在保修服务公司工作期间就已怀孕,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按照每月4.1万元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周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从未告知怀孕,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因而没有义务支付期间工资。保修服务公司也辨称,公司也不知周先生怀孕的事,作出退回决定并不存在过错。而周先生本人也无法在法庭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告知过怀孕一事。
律师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和保修服务公司在分别作出解除、退回决定时,均不知晓周先生已怀孕,因此主观上没有恶意,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对怀孕女职工的法定义务。另外,劳务派遣公司与周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无工作期间按某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律师
根据《劳动法》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单方面解除合同。作为劳动者,一旦怀孕也应当及时向用工单位沟通有关情况。另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也应该详细了解自己与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自己所能享有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恢复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她无工作单位期间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报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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