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原系研发部的员工,后李先生担任售后工程师,工作主要内容是为客户解决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李先生对自己从研发部被借用到市场部很不满意,公司认为其经常以到客户处解决问题为由,离开公司外出,而客户有时候抱怨李先生到了后就走了,和李先生填写的外出单所用的时间严重不符。后公司让李先生回到研发部,李先生对此颇有微词。律师
后李先生以眩晕症为由,开始请病假,一开始李先生数次递交了病情证明单和病假单,后李先生以病情严重为由,口头向公司人事部请假。人事部称请假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为由,拒绝了李先生的病假要求,而李先生以病重无法到单位递交病假单为由,拒绝出示并病假单等。公司人事部要求李先生将病假单原件邮寄到公司,李先生以公司收到后会销毁,不信任公司为由,拒绝提供。
该公司《员工守则》经李先生入职时签收,守则上规定,员工病假的,如病情严重需口头请假的,可先口头请假,短期病假(小于等于一周)应在正常上班后的两天内向人事部递交病假单和医嘱证明原件,中长期病假(大于等于一周)必须在病假累计满十天时向公司递交病假单原件时提交其他和病情有关的医疗证明,经人事部查实后给予同意批复。该公司的守则还规定,请病假无有效文件的视为旷工,旷工满十五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赔偿。律师
李先生请的病假超过了半个月,期间他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三份文件,前两份文件的大意是要求李先生提交病假单原件,对于第三份快递李先生进行了拒收。病假期间李先生以在家养病为方式,由于李先生的侄女也在李先生就诊的医院工作,故而公司对其的病情真实性产生了怀疑,要求其提交病假单和有关的医疗证明。
李先生认为病假单是真的,但是不能提交给公司原件,公司可以自己派人到医院去核实。而自己生病是客观事实,生病还要公司批准是不合理的规定,故而不予理睬公司的要求。话虽如此李先生还是有些担心公司会和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他向沈洁律师咨询。律师
沈律师认为该公司的员工守则已经明确规定了中长期病假在病假累计满十天时要向公司递交病假单原件,而李先生病假已经超过了十天,即便其是客观上生病,无法提交,也可以委托其家人朋友代为提交,甚至可以要求快递员上门收件送件至单位。如果李先生担心单位收取病假单原件后谎称李先生没有邮寄原件,那么他还可以要求单位人事部门上门取件,对病假单原件进行签收。如果李先生不放心由个人签收的,他甚至可以要求公司以公章方式签收。我们律师也可以代李先生上单位送件要求公司签收。
对此,李先生仍表示拒绝,他认为请假手续没有办到,不代表自己是主动旷工。目前自己处在医疗期内,走不动路,故而打算病个两三年后再说。律师
对于李先生的说法,沈洁律师认为缺乏法律依据,虽然在医疗期内,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医疗期是有期限的,李先生在该公司工作不满一年,他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律师
该公司的守则已经明确规定了请假的流程,虽规定中长病假必须经过公司同意不甚合理,可以视为无效规定,但对于要求员工在请中长病假时必须递交病假单原件的规定是合理的,而且按李先生的病情严重程度,是可以递交的。其不按照公司员工守则请假,将来恐怕吃亏的是李先生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