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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擅自矿工不能获得赔偿

李先生是某公司的销售部工作人员,在10多年前进入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可谓资深工作人员。最近由于李先生的销售业绩不佳,公司把李先生从市区的工作地点调往嘉定区工厂工作,从区域业务经理变更岗位为销售助理。李先生以前是无需考勤的区域业务经理,上班时间较为自由,现在要变更为朝九晚五的上班时间,在加上市区前往嘉定的班车时间,李先生必须提前两个小时上班,每天路途时间增加三小时。李先生觉得公司是逼迫自己辞职,在工作时间不调整的情况下无法上下班。故而要求调回市区工作,公司不同意,并没有给其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李先生在市区办公室上班一周后自行离开公司。律师

一周后该公司发出文件称旷职连续超过三天者或者全年旷职累计超过五天者视同自动离职论处,发出文件要求李先生上班,称李先生离开公司没有办理请假,请李先生到公司人事部办理请假手续,对不来上班工作出合理解释,否则按旷工辞退。李先生收到文件后,并没有予以回应。一周后该公司有发出文件称,对李先生按自动离职处理。请到公司办理相应交接工作和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李先生仍然不予理会,又过了两周,公司发送文件称李先生自动离职,要求其办理退工手续和交接手续,并且领取当月工资。一个月后该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邮寄了退工单。

李先生收到退工单后向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个月,提交了劳动合同、退工单作为证据。该公司提供了通知和快递单、邮件查询单等作为证据。除此之外李先生提供了两份电子邮件的打印件,邮件后缀名为该公司的网址,用于证明公司强行调任自己岗位,要求自己变更工作地点的证据。律师

最后仲裁没有支持李先生的请求,李先生诉至法院也没有获得支持。李先生认为的有利电子证据,由于该证据是公司的邮箱,李先生辞职后邮箱被取消,无法验证其真伪,虽有截图打印,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法院没有予以认定其证据的法律效力。这出乎李先生的想象。沈洁律师认为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李先生的电子邮件证据却未免粗糙。李先生应当固定证据的来源及合法性,他在离开公司之前,应当聘请公证人员对证据进行取证保全,在发生争议后,应当要求仲裁委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以免公司删除自己邮箱,而不是简单的截图打印。由于邮件是在公司网站的服务器,只要李先生证明证据存在,公司擅自删除的,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律师

如果李先生无法聘请公证人员到场公证邮件的,比如邮件只能在公司打开,那么李先生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调任文件,如果公司拒绝出具的,李先生可以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上班,而不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于公司的邮件不予理睬。由于和公司之间发生了劳动纠纷,李先生还应当保留在公司上班的证据,比如考勤的记录(虽然此前李先生不考勤也不作为缺勤处理),每日上班工作的记录,遇到这类案件我们倒是建议劳动者留个心眼,上班时间开始和结束,对外联系客户,保留好工作痕迹备用。

李先生回到市区工作,该公司不提供工作岗位和办公条件,李先生就拒绝上班,其实这并不是一个聪明的决定,劳动者需要对企业不提供工作岗位和办公条件进行举证,这是非常困难的。实际上劳动者只要按时上下班,出现在工作地点就可。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李先生的岗位被变动,他还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岗位,同理对上班地点也是如此。李先生未经公司准许擅离岗位,在经催促上班后仍不到岗,旷工事实成立,已属严重违纪,故而无法要求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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