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刘甲至上海分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4,000元。6月1日起,刘甲休病假。第九人民医院开具的门急诊病情证明单,病假期间为8月12日到9月12日一个月。律师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患疾病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用人单位按其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刘甲每月工资14,000元,其连续工龄不满2年。上海分公司分别支付刘甲病假工资5,880元、5,880元、6,082.76元,并无不当。刘甲主张按每月14,000元支付其上述病假期间的工资,缺乏依据。
刘甲至上海分公司工作,之前的工龄并不连续,故其当年不享有年休假,主张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双方确认季度奖的发放根据业绩的考核结果予以确定。刘甲主张其该季度达成率120%,上海分公司予以否认。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该季度的考核情况进行举证,现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而以季度奖按照3个月工资的30%发放,超额完成则按超额完成的比例发放,故刘甲现主张15,120元(14,000×3×30%×120%),并无不当。(2012)徐民五(民)初字第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