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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病假事假制度防范员工泡病假和事假

张某原是某机械公司的售后人员,经常需要出差全国各地,在工作时间上有较大的自由度。后张某因婚外情和妻子发生争议,单位才获悉其在出差期间,经常利用上班时间和情人约会。由于张某出差期间无人监管,且企业也没有证据,只能把其调回上海总部,不再让他出差。律师

没想到张某闹起了情绪,开始泡病假,他先后托人办理了数张病假单,证明张某因肝病无法上班,中断工作。病假一泡就是数月,企业对此一筹莫展。病假结束后又请事假,由于公司管理人员较多,张某向不同的经理分别请假多日,造成其长期不在岗。

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企业对于员工病假的真实性没有进行监管,第二企业对于病假和事假的审批权过于宽泛,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即便请长期病假和事假,员工在经济上的损失也不是特别大。

鉴于此沈洁律师认为,该公司从第二方面也就是病假事假的管理制度上应当予以完善:

第一是严格病假和事假的审批权,减少能够批准事假的人员数量,对于病假请假制度原来只需要一份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现在建议其要求员工提供病假单之外还要提供相应的就诊记录。律师

第二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法律规定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不予发放。

第三、对于事假的最长期间要予以规范,超过的不予批准按旷工处理,旷工满一定期限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补偿。当然这些都应当通过《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约定或者规定,沈律师提醒如果在《规章制度》、或者《员工手册》之类文件中规定的,其制定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企业一厢情愿地闭门造“规矩”。

对于张某的情况,其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应的对策,对此我们从张某的病假单是否是真实的入手。我们发现张某用的病假单是某民营医院的纸张,医生落款模糊不清,经查询当日并无张某的就诊记录。另外一份病假单,其印章和该地段医院的名称并不相符。据此我们要求张某提供其他的证据佐证自己确是需要请病假,并且拒绝了张某所有的事假申请。两周后张某自己辞职。律师

小结:张某这种情况在某些企业中非常常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有时候感觉到劳动者并非都是弱势的,用人单位也并非都是占据优势地位的,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是企业的病事假制度有重大瑕疵,规章制度的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规章制度无效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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