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劳动者患病期间或者因工负伤期间,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小李是一家电脑公司的员工,他有一天早上起床感觉到头晕脑胀,非常不舒服。他赶紧赶到医院就诊,查下来发高烧,他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向单位请假,医院开给他休息七天的病假单,但公司表示要把病假单送来。小李没有送去,而是在上班后带了过去。公司认为小李请病假没有及时提供病假单,属于旷工,根据公司规定旷工三天以上的可以开除不予补偿,小李七天没有来上班,所以早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李不服,和公司的负责人理论起来,最后被保安赶走。律师
劳动合同解除后,小李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自己的劳动问题,他询问如果不愿意继续在该公司上班的,能否要求经济赔偿金。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二回头:(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小李患病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他不向单位提供医疗报告,而是通过口头先请假,事后也补交了医院的证明,属于是可行的,单位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不恰当的做法。现在劳动者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向单位主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他的个人选择。小李在该单位工作了两年少一个月,按法律规定他可以获得四个月工资的赔偿。
除了《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也有相应的规定,第三款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