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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要求员工在指定医院开具病假单

为了防止有些员工开具虚假的病假,来蹭病假,有些公司规定只有持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才能给与病假,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是否构成了员工对自主选择医院就医的权利?律师

苟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员工,有一天晚上因患急性痢疾,她紧急赶到家附近的医院纠正,接下来的两天还是在该医院打了吊针。医生给她诊断为急性痢疾,并且开具了一周的病假。后来因苟女士病情反复,并诊断为食物中毒引发的急性立即,医院给他陆续开具了病假一个月的证明。

自从苟女士病假后,公司就要求她康复后缴纳相应的病假证明,但当苟女士复工后,公司称苟女士没有到指定的医院出具病假证明,构成旷工。根据公司的规定旷工十天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在苟女士已经旷工一个月,故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律师

苟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向人保局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支付他病假工资。经过调查后,人保局想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公司未予以理会,人保局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受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苟女士公司报酬。

公司不服该决定,决定把人保局诉诸法律,通过朋友介绍,派员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有关事宜。

沈洁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提出质疑,如认为病假证明是假的,可以到医院去核实,但患病员工也有权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的远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用人单位如果认为病假单是假的,可以到开具病假的医院进行核实。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苟女士看病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存在虚假或者不符合诊疗规范,虽然公司称苟女士称病不上班不符合规定,但却没有相关证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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