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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权益和职业保护有哪些

王小姐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她已经将近临产,公司主管让王小姐加班工作,王小姐表示不愿意,对此人事部称如果王小姐拒绝加班就是不服从上级领导指令,是要扣钱的。人事部提议要么王小姐别做财务,公司月底就是忙碌的,她可以改为担任前台,不过工资也要降低一些。王小姐问:单位的做法是否不合理?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有哪些?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王小姐单位的人事部门做法是错误的,女性在职场上比男性更难得到升迁和重视,而很多女性劳动者更是不清楚自己的权益,象王小姐这样的女性不在少数,明确自己的权益很有必要。女性劳动者或者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归纳为几个方面:

女职工有四期保护。

对于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在经期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律师

在女职工孕期,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为生标准及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剂量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伴有全身强烈震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和高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王小姐已经将近临产,该公司还让其加班,显然是没有做到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另外,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第四级的作业。律师

女职工在产假,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含生育前后,如果是晚婚的再给予15天,如果是难产的给予30天产假,对多胞胎也规定了相应的假期。

女职工在哺乳期哺乳没有满一周岁的婴儿,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或者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和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还对女职工的哺乳次数做了规定。律师

用人单位将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内不能正常上班或者不同意加班等作为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的是不合法律规定。相反的女性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合原来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改善工作条件,但是不因为变更岗位降低原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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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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