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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公司员工,股东为其垫付社保要求返还

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薛先生诉称,为王先生垫付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共计55,146.4元。现要求王先生返还。律师

王先生辩称,薛先生从未替王先生缴纳过社会保险金。因妻子是商贸公司的员工,王先生便通过王先生的妻子向商贸公司交付社会保险金,后由该公司代缴。

商贸公司聘用了王先生作驾驶员,并处理公司事务,因此王先生属于公司员工。由王先生的妻子为王先生支付社保金的,之后是由公司交的。因此不存在欠薛先生费用。即使有钱款纠纷存在,也是王先生与公司之间的事。故不同意薛先生诉请。律师

王先生并非商贸公司员工。在此期间,由商贸公司名义向有关部门为王先生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薛先生系商贸公司股东之一。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薛先生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商贸公司为王先生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难以证明系薛先生个人资金垫付。双方都确认王先生非商贸公司员工。律师

由于王先生非商贸公司员工,不论谁出资为王先生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由于薛先生系商贸公司投资人之一应当知道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此薛先生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薛先生要求王先生返还55,146.4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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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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