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一家专卖店的营业员。同时,俞小姐还与公司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表示由其自行交纳社会保险,无需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但要求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三百元。律师
之后,俞小姐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仲裁委支持了俞小姐的要求,责令公司为俞小姐补缴社保金。然而公司在为俞小姐补缴了社保金后认为,既然双方的约定无效,那么俞小姐就应当返还社保补贴,并按照当初的约定赔偿损失。于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俞小姐除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全部社保补贴和双倍赔偿共计九千余元。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及医疗保障等,并非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补缴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律师
鉴于俞小姐已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公司要求俞小姐支付赔偿的诉请,由于双方承诺书约定无效,且俞小姐并无过错,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