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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不交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能否主张权利

周先生应聘到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六个月内,公司一直未替周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试用期过后,公司才为周先生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周先生不服,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纳试用期内六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律师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开始用工,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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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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