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信息公司担任技术支持部经理一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科技公司是同一人,张先生工作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动上月工资。原告试用期工资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转正后每月10,000元,另有每季度5000元绩效工资及60,000元年终奖,其中年终奖每半年发放一次。期间两公司都向张先生转账工资。律师
后来张先生提出口头辞职,并于离职后入职科技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先生以科技公司没有和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请求均不予支持。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55,399.62元;年终考核奖30,000元。
案外人科技公司(筹建期内)与张先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三年有效,到岗时间为11月,每月支付基本工资2800元、岗位津贴4000元、综合补贴3200元,在《岗位职责承诺书》等文件中另行约定奖励、提成等酬劳。律师
之后双方签订一份关于在筹建期(科技公司)员工社保无法办理补交事宜的处理方案,内容载明:由于上海社保机构无法办理筹建期(营业执照发放日前)员工社保补交手续,公司将退回代扣的个人承担的筹建期社保费;公司将给予适当的补偿。张先生签名并注明“本人完全同意此方案”。同日,公司将退回的个人承担部分社保费、公积金及于社保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张先生。律师
由于公司在注册成立之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与劳动者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对筹备期间劳动者社会保险等待遇均作出了相应的补偿,张先生也接受。
现在无证据证明两家公司混同为一家公司,有从属关系,两者虽法定代表人相同,但劳动者没有证明从另一家公司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接受科技公司的管理,其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