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女士过年后通过猎头公司找到了一家进出口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蒋女士就职后忙于工作,经常需要出差到外地去,一周五天约有四天在出差。蒋女士忙于工作,也忘记了自己的社保没有续上,而公司也遇到人事部人员辞职,没有及时为她续上社保。律师
后蒋女士在出差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在当地抢救后回上海治疗,共计花去治疗费7万多元,根据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蒋女士需要自担30%的责任。此时她想起了公司的社保还没有为自己缴纳,赶紧催促公司办理,公司虽然后来为她交上了社保,但蒋女士有三万多元的损失无法弥补。律师
目前蒋女士的账户还处于封存状态,不能享受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蒋女士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她住院时无法享受医保保险。蒋女士在原单位离职后一周,该单位为她办理了账户转出手续,到新单位上班后,公司没有及时给她办理社保登记手续,等到一个月才补缴了社保,正是因为出现了时间差,蒋女士的医保才出现了空缺期。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为蒋女士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但却没有遵循及时办理的方式,导致蒋女士的社保在此期间不能使用,造成了医疗费用无法结算,因此公司需要承担这笔损失。律师
后双方经协商,公司购买有商业保险为蒋女士负担了一万元的医疗费用,其他的一万多元费用由蒋女士和公司共同承担。企业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能否避免纠纷,沈律师认为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合理期限,该期限是为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手续的宽限期,并不是免责期限,引发纠纷的,用人单位还是要承担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尽快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且缴纳相关费用,防止出现社保费用缴纳不及时产生的各种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