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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缴生育保险,单位先行支付生育津贴

张小姐在一家服装销售公司担任营业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招聘的面试中问张小姐是否生育,张小姐答生育有一名女儿,公司又询问张小姐是否有生育二胎的打算,张小姐表示养育孩子费用很高,不想再育。之后,在工作中,张小姐怀孕并生育,休了产假120天。律师

后来,张小姐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每月2800元,但张小姐认为自己的每月的收入在6000元以上,公司按照较低的收入标准帮自己缴纳社保和生育保险,导致自己在领取时少获得了。张小姐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的差额,但公司认为生育津贴应当由社保机构承担,并不愿意支付。而且公司认为按较低的标准缴费是经过员工同意的,公司已经将缴费的差额支付了一部分给员工,故而这种责任不应当由公司承担。

对此该员工对单位称,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同时提出了离职。公司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公司认为生育津贴是由社保承担,但沈律师认为你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律师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因生育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并不以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为前提。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是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生育津贴的发放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替代,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就由用人单位支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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