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本来已经生育了一个女儿,而且年龄也过了三十三岁,本来没想着再孕。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陆女士意外怀孕,并因为身体的某些不适,查出怀了一名男孩。陆女士的丈夫是独子,公婆都希望她能够再生个儿子,这个信息对全家来说都是重大利好,经过一番协商,他们决定将孩子生下来。律师
但用人单位可不干了,陆女士怀孕期间因呕吐等身体不适,已经请假了多次,公司的负责人多次表达了对陆女士的不满。本来还有升职希望的陆女士一下子从天上到地下,在怀孕的欣喜之余,她多了些隐隐的担忧。她任职的公司已经多个有经营异常,公司的不少客户货款不能及时收回,而生产原料都购买却是必须现款。负责人暗示陆女士主动辞职回家。
经过和丈夫的一番协商,双方都认为怀孕的陆女士再找一份工作具有难度,故而她并没有主动和公司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开支,怠于为陆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时停止了生育保险费的缴纳,通知她回家待业。此时的陆女士已经在医院中生育孩子,小孩出生后,因公司在他怀孕期间停止缴纳了社保,导致她无法领取生育保险。律师
之后陆女士向社保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意料之中,她的申领并没有通过审核,理由是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陆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陆女士的工资较低,她可以以公司上一年度单位平均工资为标准,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月平均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津贴等,合计共计九万多元。
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是体现对妇女生育价值之肯定、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但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为减少支出而怠于、甚至故意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范小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公司在她怀孕期间停缴了她的社保,导致她无法领取生育保险。认定在该公司依法负有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却未缴纳情况下,范小姐可在该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产假前工资标准中择高者享受生育津贴。律师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故而公司停缴陆小姐的社会保险费用,对停缴行为也没有举证证明有正当的理由,对停缴行为导致陆小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后果承担责任。关于“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之规定,在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却未缴纳的情况下,女职工可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中择高者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情况下,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选择较搞的待遇享受生育津贴,是对其利益的保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