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先生和老余是一家货运公司的员工,伍先生驾驶公司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和另一名驾驶员驾驶的集卡相撞。导致车内人员老余(卸货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另一名驾驶员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老余和伍先生没有责任。事发后,货运公司认为老余是公司的临时工,公司并没有为老余缴纳工伤保险待遇,老余可以自行向对方驾驶员索赔。律师
之后,老余也的确向对方驾驶员进行了索赔,但无奈,对方的集卡因车辆报废,没有投保有效的保险,而驾驶员也表示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赔偿所有的损失,他只能给予老余两万元的经济补偿。处于无奈的老余找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自己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老余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他还没有到退休年龄,一直在货运公司工作了十多年,为了能多拿报酬,老余主动提出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司也表示同意,现在发生了工伤事故,老余如果索赔,会不会对自己有什么不利影响呢?
沈洁律师认为,两辆重型货车相撞,导致老余受重伤,伍先生和老余无责任,两人都系履行职务行为,车辆登记的车主货运公司。据工伤赔偿的规定,公司应给予老余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在老余要求货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也是属于合理的请求。劳动者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对于第三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情形,不能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填平原则进行计算外,对其他赔偿项目则按照先得原则予以支持。
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形成一种强制保险的法律关系。这这种保险关系并不妨碍用人单位向事故的责任方追偿。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
如第三人作出全额赔偿后,工伤受害人因此获得额外利益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采用部分兼得原则的合理性在于,一是充分保障了劳动者权利,二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对加害行为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有利于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自己提出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的,虽然劳动者有一定的过错,但这种过错和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律师
员工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并写了声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担责。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