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徐先生在1992年底前为农村户籍,属于汽车地毯厂的农方人员,不符合认定连续工龄的条件,作出办理情况回执,以徐先生申请的业务不符合政策规定之由,作出不能办理的处理意见。律师
汽车地毯厂于1985年经工商核准登记,经济性质为国集联营,其工方和农方的投资比例分别为60%和40%。徐先生于1985年9月经招工录取进该厂工作,但仍为农村户籍。律师
徐先生经劳动部门审批同意,由汽车地毯厂征地招工,徐先生户口亦于当年转为非农村户籍。
徐先生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认定1985年9月至1992年底前7年4个月的连续工龄,市社保中心同日受理后。
徐先生不服,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社保中心作出的上述办理情况回执。徐先生是土地征用工,属于汽车地毯厂正式职工,汽车地毯厂应当为徐先生办理用工手续,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土地征用后,工龄应当自徐先生进入用工单位之日起连续计算。
徐先生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1991年《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和1994年《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规定工龄应当自进入用工单位之日起连续计算。徐先生的户籍与认定连续工龄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律师
徐先生还认为199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已被国营、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和临时工的安置对象,可就地转为该单位职工……工龄可自进入该单位之日起连续计算”,故市社保中心应认定其1985年9月至1992年底前合计7年4个月的连续工龄。
市社保中心认为,徐先生不属于因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的情形,故不适用该《暂行办法》,且徐先生属于汽车地毯厂的农方人员,在1992年年底前为农村户籍,不符合认定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的条件。律师
市社保中心具有经办H社会保险相应事务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徐先生因征地招工并经劳动部门的审批通过而成为正式职工,其户口也因此由农村户籍转为非农村户籍,故市社保中心认定徐先生在1992年底之前作为汽车地毯厂的农方人员身份,不具备认定连续工龄的条件,并作出本案被诉办理情况回执,并无不当。律师
徐先生所确认的户籍事实,能够印证市社保中心认定的徐先生农方人员的身份,徐先生的举证未能就其作为农方人员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主张形成有效支持,相关规定的适用前提也与徐先生的情形不符,故徐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徐先生1996年因征地安置转为非农业户籍,之后社会保险账户由农保转为城保,故市社保中心认定其不符合认定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的条件,作出办理情况回执,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145号(2015)黄浦行初字第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