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农村合同制工龄的证明材料不实被驳回

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宋先生以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的申报表,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宋先生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12年4个月,并提交了相关的材料,其中包括:一九八○年度南汇县招用农村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律师

市社保中心受理后认定宋先生主张自1980年以合同制工人身份调入L农具厂的事实缺乏证据,相关招收农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是自1983年起通知试行,宋先生的申请不符合办理的条件,以宋先生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为由,作出不能办理的处理意见。

宋先生请求法院撤销市社保中心作出的被诉情况回执。原审市社保中心对宋先生申请材料中的录用审批表的真实性提出质疑:L电扇厂1987年招收农村合同制工人的录用审批表中的人员和宋先生提供的录用审批表中的名字有重复;录用审批表与1987年录用审批表的第4页相似;录用审批表上劳动局签章处的G于1987年才由部队转业进南汇县劳动局工作。市社保中心据此认定宋先生申请材料不具真实性。律师

宋先生以1980年的相应录用审批表中并无G的签名为由表示:市社保中心出示的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并非宋先生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宋先生提交了加盖上海市浦东新区就业促进中心档案专用章的1980年录用审批表复印件。

浦东就业中心并无该录用审批表的原件,但表示如宋先生调取到则可以由浦东就业中心盖章。后乡长N从浦东新区L乡区政府档案馆里调来1980年录用审批表的复印件,浦东就业中心同意在该复印件上盖章。

原审认为:宋先生在本案中举证的1980年录用审批表复印件未出示原件及证明其合法来源,也不具备申请所需符合的条件,不具证明效力;宋先生更未能就该1980年录用审批表复印件中除去G因素之外的市社保中心质疑给出有效解释。律师

鉴于宋先生在庭审中对其出示的1980年录用审批表复印件的调取过程的明确表述,应当可以在取得该审批表原件保存机构的合法证明后,另行申请并配合市社保中心的审核手续以达成法定条件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宋先生上诉称:市社保中心依据的相关招收农村合同制工人的文件《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自1983年2月22日起施行,不能对1980年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适用,目前效力状态为废止。律师

市社保中心提供的1987年录用审批表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涂改的嫌疑。宋先生从N处取得1980年录用审批表的复印件,至于N从何处取得该复印件宋先生并不清楚。经宋先生事后了解,N并非乡长,是原南汇县L工业公司的负责人,现已退休。N变更了电话号码,宋先生现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宋先生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求。

社保中心辩称:市社保中心向浦东就业中心档案馆调取了相关档案。根据档案资料显示,该厂1987年10月录用过合同制工人,且录用名单中没有宋先生,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单位录用合同制工人是从1983年开始实行的,宋先生自1980年10月至1992年12月不符合认定连续工龄的条件。律师

二审法院查明浦东就业中心并无1980年录用审批表原件,亦未在该审批表的复印件上加盖过浦东就业中心档案专用章。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依法具有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职责。《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律师

市社保中心受理宋先生的申请后,根据宋先生关于其自1980年以合同制工人身份调入L农具厂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向浦东就业中心调取该厂合同制工人录用的档案资料,结合1983年2月22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认定该厂1987年10月录用合同制工人,录用的工人名单中并无宋先生,宋先生申请认定1992年12月前连续工龄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市社保中心所作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本案中,宋先生对其提供的1980年录用审批表复印件无法说明来源,该审批表虽加盖了浦东就业中心档案专用章,但经浦东就业中心确认,该中心没有1980年录用审批表的原件,亦未在宋先生提交法院的审批表复印件上加盖过档案专业章。可以判定宋先生提交的该证据系虚假证明材料。律师

宋先生对其进厂的时间、市社保中心提供的1987年合同制工人录用审批表原件上的人员名单提出异议,实质系对宋先生何时与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以合同制工人的身份与劳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提出的异议,该争议系民事劳动争议,不属于本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范围,宋先生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2015)沪三中行终字第162号(2015)黄浦行初字第13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