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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当成工资发,补缴仍需退单位

【案情】小林是某私营企业的员工,该企业待遇也算不错,四金齐全,而且是按照封顶的最高标准缴纳,小林主动向企业提出要求不缴纳四金,把交金的钱直接发工资,她考虑到自己几年后会和男友在国外结婚,接着就是移民,就算是缴纳了四金也享受不到了。于是经小林亲自签名申请,公司同意,小林每月的工资卡上多了2千多元现金(含个人应缴部分和单位应缴部分)。律师

一年后事情有了变化,小林和男友分手,该国的移民政策从紧,眼看着出国梦破灭,小林想到了将来养老和购房的需求,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四金。企业同意补缴,但是提出这部分钱应当由小林出,小林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企业出示了小林交金和不交金前后的工资数额变化,小林亲笔前面的申请书,人事部门的证人证言。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定企业为她补缴四金,但是企业曾经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四金由小林退还给企业。律师

沈洁律师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可以协商确定,但是社会保险费不允许双方协商交还是不交,交多交少。新设立的企业应当在设立之日一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如来不及办理的,也应当在以后补缴劳动者的保险费。当企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企业人员发生变动的时候,要办理社会保险的转出转入手续,或者封存手续。律师

小林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违反了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补缴社会保险费,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至于小林取得的四金中的单位部分,在单位补缴后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再占有这笔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企业。同时她自己也应当补缴四金中的个人部分。

在这里沈洁律师也想提醒用人单位,的确有部分劳动者为了多拿一点报酬提出不要企业交金的,企业切不可答应,因为企业除了要为劳动者补缴之外,还可能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因本案件中的企业幸亏保存了劳动者主动要求不加金的书面证据,如果没有,企业白白地多支出一笔四金的缴纳费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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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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