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诉金L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金L系H外来从业人员,金L至快递公司应聘,填写了人事登记表,其中载明:新进员工试工期5天,5天不合格或提出辞职按自离处理。金L至快递公司所属城中片区从事投递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快递公司未对金L实行考勤。
三天后上午7时30分许,金L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之后,金L未再至快递公司上班。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金L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金L因交通事故致右锁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等,……酌情给予休息期6个月……。
快递公司诉称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金L应聘后至快递公司所属城中片区试工,快递公司要求金L带好行李住宿快递公司总部宿舍,但金L未按公司要求住宿,当天快递公司未安排金L工作。快递公司安排老员工带教金L派件,当天下午,金L擅自离岗。
次日早上金L在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金L于3月14日试工期间擅自离岗,属自动辞职,试工关系于当日终止,次日,金L发生交通事故时,已与快递公司无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金L至快递公司应聘,并填写了人事登记表,次日,快递公司将金L安排至公司所属城中片区工作。由此表明,快递公司招用金L为其员工,金L为快递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开始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因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快递公司所称先试工5天,5天不合格或提出辞职按自离处理,3月14日金L擅自不上班,按自离处理。首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快递公司未与金L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仅约定试用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试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快递公司认为试工合格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表明快递公司招用金L所从事的岗位并不是临时性用工,区别于临时性用工的劳务关系;其次,快递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金L存在擅自离职的事实。
因证人均系快递公司员工,存在利害关系,证人陈述的证明力难以认定。金L受伤后,进行治疗、休息,快递公司未告知金L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当延续。因此,双方之间3月13日至同年9月14日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3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