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行/案例:王某与某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的岗位为行政人事专员,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月工资3500元。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离开公司以后,即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500元。而某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王某作为行政人事专员,明确知道法律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但其在入职时对试用期约定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视为放弃己方权利,认可公司有关试用期的约定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该规定。某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但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某公司应当以劳动者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工作时间支付赔偿金。故仲裁委支持了郭某的请求。
要避免此类纠纷发生,需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认真地阅读合同条款,并与法律法规相对照,如有不合法、不合理之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修改。如果为争取工作岗位,暂时无法与用人单位交涉,在工作过程中应注重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本文由胡律师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