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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没有合适的岗位可以调整该怎么办

劳动者张某是某酒类销售公司招聘来的销售人员,张某原从事食品类销售,后因原公司倒闭赋闲在家三年。张某应聘后销售业绩很不理想,自行开拓的市场业务量为零,公司原有的渠道销量也下跌了17%,销售部的经理对其非常不满意,另外加上张某对进口红酒类产品根本不熟悉,也看不懂英文标识,两次都将货物发错。在试用期内该公司认为张某不能胜任工作,要求其辞职。张某认为自己新到一个领域工作,需要熟悉的过程,家里女儿身体不好,需要他赚钱养家。该公司向我们咨询该如何处置这位劳动者。律师

对此沈洁律师给予该家公司两个解决方案: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提供新的工作岗位和培训,调岗调薪。

所谓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第3款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本案件的张某没有开拓新的销售渠道,也维护不好原来的销售渠道,发货错误导致公司损失,在事实上的确是不能胜任工作。不过由于公司和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把销售岗位的销售指标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也没有明确完不成销售指标是否属于不胜任工作,故而不能单方面调岗调薪,只能和张某协商调岗。律师

该酒业公司提供了其他两个职位供张某挑选,一个岗位是公司的内勤(从事办公用品分发、考勤登记),另外一个岗位是接货员(从事进口货物的码头清点)。张某表示内勤是女人做的工作,不适合他,接货员需要一周三次到宝山码头接货,自己家离宝山很远,而且自己认识英文很少,进口货物都是英语标识,恐怕不能胜任。

二、如果没有合适的岗位,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对其调动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此时很可能超过了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样企业需要承担的成本是一个月代通知金(或者提前一个月通知)。律师

按照张某的实际情况,再次安排岗位很有可能也是不能胜任,故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企业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仅仅工作了一个半月,只要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双倍,也就是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可。和调整岗位的经济成本基本是相同的,前一种方案还要留用张某一段时间,还必须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

鉴于提供的岗位张某均不原意担任,没有合适的其他岗位,故而我们建议该酒业公司直接辞退张某,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张某经济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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