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要有录用条件,还得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在理解本条规定的时候,过于粗糙和宽泛,还是持有“试用期向开就开除的”想法。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调解的,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前,必须证据确凿。否则,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损失将很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录用劳动者之前,设置录用条件或者门槛,并且向劳动者示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依据岗位要求所提出的具体标准。如果连录用条件都没有,根本就没有办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了录用条件,还要做到向劳动者示明,这种标准的提出不是放在用人单位人事部人员的心里,而是要让劳动者明确知道。
不少人事部门在和沈律师沟通劳动纠纷案件的时,都称“我们有录用要求的,他不符合。”但具体到什么标准却语焉不详,即便有标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劳动者出示过。律师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在一些报刊、媒体发布过的招聘广告,其就是录用要求向劳动者示明的一种途径;如果是通过劳务中介、店招、或者人际介绍招聘的,在应聘登记表、入职文件上让劳动者签字,明确他的岗位要求。当然更直接的是写入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首先是对岗位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的要求进行明示。
比如明确岗位名称、工作需要完成的职责或者任务范围,明确岗位需要实现的目标,比如销售需要每月销售多少产品、客服需要接听多少宗电话等等,即能够量化的岗位尽量进行量化,不要采取一些假大空的文字表述,能够数量化为宜。当然岗位责任书或者其他文件也需要劳动者签名。
其次,试用期的软性工作绩效考核和表现让员工签字确认。律师
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合作精神等“软性”或者“弹性”的考核是经常性的,不要等到试用期满给员工一个考核不佳的评语,让劳动者签字,此时双方多易产生矛盾,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如果某次考核员工不签字的,对不签字的原因进行研究,如果确是是误会了劳动者,考核不公的,予以改正,否则要立刻考虑该员工是否值得留用。
最后,规章制度方面的考核要进行确认。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合法,规章制度也要向劳动者明示,并且要求其在“已经阅读规章制度,同意执行”等文件上签名。遇到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及时处置,有一定处罚的,也要求员工签名确认,特别是可以构成试用期不合格的有关考核。
三、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是否录用的决定。
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1月19日对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律师
其次,必须注意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不要擅自约定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一旦过了法定试用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