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王小姐应聘一家韩国化妆品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告诉王小姐,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果她的业绩考评合格,公司就会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考评不合格,试用期延长三个月,直至合格为止,试用合格后公司会和她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律师
考虑到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很长,这份工作应当属于比较稳定,所以王小姐在试用期中很勤勉,到期后人事主管告诉她,因王小姐有一天中午外出就餐,迟到了15分钟,故而考评不合格,延长试用期三个月。王小姐纳闷了,是不是这个试用期可以无限次延长,而且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不是不合法?
沈洁律师答复,该公司的规定不合法,王小姐可以“觉醒”了。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上海律师事务所提醒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