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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能否单独约定

劳动纠纷:王小姐应聘一家韩国化妆品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告诉王小姐,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果她的业绩考评合格,公司就会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考评不合格,试用期延长三个月,直至合格为止,试用合格后公司会和她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律师

考虑到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很长,这份工作应当属于比较稳定,所以王小姐在试用期中很勤勉,到期后人事主管告诉她,因王小姐有一天中午外出就餐,迟到了15分钟,故而考评不合格,延长试用期三个月。王小姐纳闷了,是不是这个试用期可以无限次延长,而且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不是不合法?

沈洁律师答复,该公司的规定不合法,王小姐可以“觉醒”了。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上海律师事务所提醒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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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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