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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员工的社会保险能否不交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也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律师

如果办理录用手续滞后于劳动合同签订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员工在离开单位时发现,单位补缴试用期内4金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员工如果对单位漏缴4金不知情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可以向单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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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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