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支付给员工相当于同岗位正式职工50%的工资。还规定,新员工在试用期内社会保险暂不缴纳。如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企业将为员工补缴,如员工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则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将不负责为员工补缴。2009年年初,销售部张先生未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考核,被该企业解除合同。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该企业补发自己应得的工资并要求企业补缴其3个月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律师
《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招用新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门进一步细化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其一,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应足额支付,不得克扣;其二,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其三,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应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
在本案例,张先生甚至可以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抢先向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律师在此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薪资制度的设计应做到合法、合理、科学和高效,否则会埋入巨大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律师
一、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向其本人支付。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委托的人代领,用人单位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另外,用人单位应保留两年的员工签收工资记录。
二、工资应当按月支付,按月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固定的日期,二是选择相对灵活的期间。即使是用人单位是按年支付薪水的,也应按月预付,到期终结算。实行周、日、小时等工时制的,可以按照周、日、小时来支付工资。如果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是一次性付清工资。
三、用人单位实行同工同酬应和按劳分配原则相结合,对不同劳动价值和不同贡献度的劳动行为加以区分,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四、对于员工试用期社保缴纳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变通方法,即双方约定将员工的养老保险转到个人流动窗口,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来确定缴费金额,由员工个人缴纳社保,企业则给予相应补偿。这样既省了试用期转移账户的麻烦,又保障了新进员工的合法权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