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NL,美国国籍来华工作人员,其和某(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该管理公司担任教务经理一职,月收入为18,705元,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2009年12月份开始到2010年9月份一年期间,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05,755元;要求从2010年11月到2012年5月支付没有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2,925元;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230元。律师
JUSTINL于2009年10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咨询公司为期办理了期限《外国人就业证》,该就业证上注明的工作单位为JUSTINL,职业为软件商务管理经理。据此认为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咨询公司认为当时需要招聘一名软件商务管理经理,故而为他办理了就业证,后来发现不适合这个岗位,没有实际聘用。
JUSTINL和案外公司,上海某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担任教务经理一职,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到2011年2月,2012年3月又和该公司虹梅路分公司的签订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期限为三个月,工作时间为每周二天,工资为每月10,000元,担任教务经理一职,合同到期后终止。律师
工商登记显示案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咨询公司的董事系同一人。据此JUSTINL认为被告公司通过案外公司来管理员工,实际录用人为本案的被告咨询公司。
被告某咨询公司为外国籍员工办理了为期两年办的外国人就业证,双方具备了合法用工的主体资格,但是否建立劳动关系还是要依据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且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现在劳动者的实际岗位和用人单位和就业证的并不一致。劳动合同是和案外人科教服务公司签订的,工资单也是案外人出具的。公司之间都是独立法人,即便上述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也并不能必然证明为被告公司工作,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依据。律师
即便存在劳动关系,JUSTINL作为外籍人员,在中国就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即便是中国人,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届满一年后,按照法律已经成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再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法律依据。故而驳回本案外国人的诉讼请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