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家海鲜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收拾清洗事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在职期间没有支付各项加班工资、医疗费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等问题发生矛盾,引发诉讼,后王某又诉称工作过于繁重,导致告劳累过度病倒。律师
双方曾经就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固定工作岗位等问题发生多次诉讼。王某从事勤杂工作,法院已经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结束,就要求支付的工资、加班工资、双倍工资、医疗费等款项均已判决和支付。后王某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支付医疗费60,000元;病假工资6,000元。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其请求事项不属于该会受理范围,王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
王某作为原告,提供了证人证明、某医院检验报告单、员工招聘登记表等证据,还提供了之前几份判决书,证明双方之间因不签劳动合同等原因起诉多次。这些判决书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某年9月22日终止,双方再无劳动关系。王某要求支付9月22日到次年1月15日的病假工资,法院认为这部分工资已经在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中进行了处理,相关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再次重复请求不予处理。律师
关于医疗费,虽然有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8月27日检验报告单不能证明其在当日发生了巨额的医疗费,在9月22日之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承担次日之后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劳动者所有的诉讼请求。
沈洁律师点评,关于本案件的劳动者其实已经在其他案件中主张了自己的请求,比如没有发的工资和加班费,而且他案已经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劳动者要求劳动关系解除后在支付医疗费和得到病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已经属于缠讼,故而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最好还是依法办理各种录用手续,考察劳动者在以前单位的表现,以免引起法律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