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性别,出生年月,身份信息等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
请求事项:
1、裁定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376元(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896元*3倍*2年);律师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19000元;
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由申请人垫付的未报销费用8769元;
4、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6500元(19000元*3.5月,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
5、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5000元(2011年年度第十三薪至2012年2月15日,原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承诺先在原每月17000元工资的基础上每月加薪2000元,最终薪资待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时确定);
6、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津贴11000元(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15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担任其客户公司AAB-TECH s.r.l在中国的合资公司-安比(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申请人津贴);
7、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加班费17559元(未休年休假5.5天14414元,未休双休日加班1.8天3145元)律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4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担任财务职务,每月工资17000元,合同期限是2011年9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就续约加薪问题进行协商,被申请人虽表示双方差距不大,且愿意从2011年10月先每月加薪2000元,最终薪资待协商一致后确定,但迟迟未与申请人确认最终薪资标准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2年2月,被申请人已无意与申请人达成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申请人于2012年2月15日交接所有工作并离开公司,并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津贴、甚至是未报销费用。申请人特此申请仲裁,望贵仲裁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予申请人的各项申诉请求。
劳动者基本情况: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否) 单位是否逃匿(否)律师
是否已离开单位(是)是否已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否)
进单位时间:年月日
离开单位时间:年月日
离开原因: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