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性别,出生年月,身份信息等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
请求事项:律师
1、裁定被申请人自2012年6月30日起与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
2、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16360元(应付46500元,已付30140元);
3、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诉人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经被申请人考核录用,于2012年5月1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2015年5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每月工资28000元。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得到被申请人的肯定。201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突然强行要求申请人主动离职,在遭到拒绝后于2012年6月29日(周五)取消了申请人的工作权限。并于2012年7月2日(周一)取消了申请人的门禁卡权限,同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落款日期是6月29日)。申请人对此行为感到非常的不解和气愤,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亦无制度依据,完全是在滥用试用期约定,达到变相无偿裁员的目的。申请人特此申请仲裁,望贵仲裁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予申请人的各项申诉请求。律师
劳动者基本情况: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 单位是否逃匿(否)
是否已离开单位(是)是否已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否)劳动仲裁
进单位时间:年月日
离开单位时间:年月日离开原因: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