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律师你好,我公司有一名劳动者向某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开了一次庭后他大概觉得证据对自己不利,他请的证人都没有到庭作证,故而撤诉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公司又收到了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裁申请书,请问撤诉后同样的争议他还可以申请仲裁吗?如果他无限制申请仲裁又撤诉的,我们该如何应对?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这是一个关于“劳动仲裁撤诉后能否在申请”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比较明确的答案,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该文件发布于1997年,至今没有废止,故而按该规定可以再次申请。律师
不过再次申请仲裁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符合受理条件,另外一个是仲裁仍在时效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也就是申请人在撤诉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可以申请。
关于一个误解的澄清:当事人可能在网上或者图书馆查到一些文章说申请仲裁在六十日内进行,时效为六十日,这是以前的发来规定,2007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出台后,使用新的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时效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