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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劳动者和单位各自要提供哪些证据

俗话说“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案件中谁主张的事实由谁来举出有利的证据,举证不能的,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在劳动仲裁中确是不然。律师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处于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的资金、实力都比劳动者雄厚,且是聘用一方,掌握着劳动者“前途”的决定大权,故而劳动仲裁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要多分担一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义务。律师

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义务是根据法律固定的,用人单位对某些事实或者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免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倒置来源于沈律师前文说到的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比如用人单位是否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处于管理地位的用人单位还掌握着对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工资签收、考勤记录等等。劳动者可能无法获得这些证据。那么哪些是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举证的呢?律师

根据200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劳动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律师

如果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当事人举证能力确定责任的分配。故而用人单位通常对以下争议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劳动者的考勤、工伤待遇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的转移引起的争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规章制度引起的争议、竞业禁止的补偿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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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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