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原来所有的劳动仲裁案件都可以起诉做了修改,对一部分争议金额小的案件做了一裁终局的安排。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对2014年4月之前的案件,按上海地区1620元每月最低工资计算,只要不超过19440元,对用人单位来说就是一裁终局的案件。律师
2、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对于劳动者而言遇到上述案件,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劳动者不服仲裁结果的,是没有一裁终局的说法。如果劳动者在裁决书收到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裁决生效。一裁终局针对的是用人单位,以免用人单位恶意久拖案件,劳动者的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律师
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用人单位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如果符合这几种情况的,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律师
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该在收到裁决书的三十日内提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