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因劳动纠纷和单位发生了一些争议,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五个月后该公司和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吴先生虽然不介意一点小赔偿,但他对此非常气愤,希望单位对他承认错误,但是吴先生大约在三个月后要出国留学,他怕去了国外,纠纷就无法解决,所以咨询一下劳动仲裁耗费的时间,在决定是否仲裁和诉讼。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吴先生的争议金额较小,很有可能协商解决,所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因他争议的金额又比较小,仲裁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何况吴先生请了代理人自己也不需要到庭,留下三个月去进行仲裁也绰绰有余。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明显缩短,但是劳动争议案件时间缩短也只是在仲裁阶段缩短,在法院诉讼阶段并没有缩短,但如果争议金额较小的,按新的《民事诉讼法》也缩短了很多。打一场劳动争议官司要经历如下阶段:律师
1.一裁终审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律师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最大亮点。该条第(一)项是以“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作为认定一裁终局标准的限制条件,但是,这一金额是以劳动者仲裁请求数额还是以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数额为依据?此外,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是以数项之和为依据进行判断还是以分项计算数额为依据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律师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一项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不论数项之和是否超过,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于属于一裁终审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迟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裁定。对于一裁终审的案件,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没有提起诉讼,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裁决,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于执行的时间,法院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