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2011年11月13日,某通过网络获悉某公司招聘财务助理一职,遂发送简历应聘该职位,后经面试,某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通知某决定录用其担任财务助理,基本工资3,500元。次日,某即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辞职。2011年12月8日,某向某公司明确入职日期为2011年12月19日。但此后,某公司却通知某由于工作衔接问题推迟入职日期,后又于2011年12月22日明确取消录用。某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导致某失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21,000元。律师
被告某公司辩称,由于某公司内部人员变动,导致没有岗位给予某,故通知某取消录用,现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不同意赔偿21,000元。
经审理查明,某原系上海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每月工资2,500元。2011年11月,某至某公司应聘财务助理一职。2011年12月6日,某公司通知某已被录用,岗位为财务助理,基本薪资为每月3,500元,并要求某回复具体到岗时间。2011年12月8日,某答复,其与原工作单位协商,十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后正式离职,如交接顺利,则于2011年12月19日正式报到。随后,某提出辞职,上海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为某办理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2011年12月16日,某公司通知某原定于2011年12月19日报到,由于工作衔接发生问题,推迟进行。同月22日,某公司电话通知某,决定不录用其。次日,某公司又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某,因公司内部暂时没有空余岗位,取消录用。律师
2012年2月16日,某与案外人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2011年12月6日,某公司通知某已被录用,明确了工作岗位及工资等,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某公司以无空余岗位为由,拒绝录用某,对双方劳动合同不能订立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某与某公司约定正式入职日期为2011年12月19日,而某重新就业的日期为2012年2月7日,结合某在原工作单位的收入为每月2,500元,故本院酌定某公司赔偿某损失4,000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某损失4,000元。(2012)徐民五(民)初字第2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