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人才信息咨询公司(简猎头公司)和环保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猎头协议,由猎头公司在人才市场上为环保公司寻访人才,如果推荐成果的,按录用人员的年薪比例计算服务费,后人才公司介绍了应聘者,环保公司却违约了。律师
双方签订的《人才寻访代理服务协议》约定如果猎头公司推荐人才后,环保公司私底下录用的,按原服务费的三倍支付违约金。之后猎头公司推荐了案外人金先生作为某职位的应聘人员,年薪为人民币20万元。环保公司录用后没有通知猎头公司,也没有支付服务费。猎头公司要求环保公司支付服务费,并且承担违约金:要求按年薪20万的23%计算服务费46000元,支付违约金138000元。律师
环保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和案外人金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试用三个月后才支付猎头费用,现在合作期限不到三个月,猎头公司的居间并未成功,故而不需要支付服务费,另外违约金也过高。更何况合同还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环保公司和推荐人才解除劳动关系,猎头公司承诺免费为环保公司继续推荐该职位人才,直至成功。但是不包括环保公司调整劳动者工作单位和待遇导致的离职,也不包括经济性裁员导致的离职。律师
应聘者金先生应聘销售总监职位,但是他没有和环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环保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之后金先生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和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0000元。该仲裁委裁决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及其他事项。后金先生又起诉到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环保公司一次性支付金先生20000元。
环保公司称金先生和该公司商议,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和工作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合意由金先生领取10000元每月公关费,介绍业务双方分成,但金先生没有成功介绍任何一笔业务。猎头公司称由于该公司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导致金先生离职。律师
人才协议约定到岗后支付服务费,但到岗和聘用均为模糊词句,不能推断支付服务费必须建立在劳动合同已经签订的前提下,所以如果金先生为环保公司销售产品,劳动争议仲裁显示月薪为1万元,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环保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建立的是合作关系。由于金先生没有工作满三个月,按照猎头合同约定,猎头公司应当继续推荐人才,现在环保公司没有主张这项权利,属自行放弃。
环保公司没有给付服务费属于违约行为,考虑到违约金约定过高,猎头公司的主要损失是资金被违约占用的损失,自行与原告推荐人才建立劳动关系,有一定的过错,酌情调整违约金为3000元。根据合同约定,销售人员的工资计为16个月,劳动仲裁显示金先生工资为每月10000元,故而按年薪16万的23%计算服务费为32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