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底薪1280元,除底薪外按照具体销售额等不同情况提成,但是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缴纳以底薪为基数缴纳。律师
甲在离职后要求劳动仲裁,称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所邮件给他的录用通知书上清晰表明,底薪5000,除底薪外按照具体销售额提成,故要求某公司以5000为底薪,补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社会保险与公积金。
律师评析:
1、录用通知书是特殊的“要约”,自送达甲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案中的录用通知书类似于合同法中的“要约”,是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允诺劳动者相关待遇,引导劳动者入职的重要依据。虽然录用通知书不同于合同法的要约,但是认为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自送达受要约人生效,只要劳动者没有拒绝或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收到前撤销,应当视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以已经生效的录用通知书为标准拟定。律师
2、甲可否要求补交社会保险与公积金要综合计算比对,不能一概而论。
虽然录用通知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甲和某公司很有可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而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最终签订不同于录用通知书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应当综合计算并进行比对,根据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进行计算,若前者大于后者,应当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支持甲的请求;但是若后者大于前者,说明甲已经充分认识到新的劳动合同能够比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带来更大的收益,若在一味支持有违劳动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驳回他的诉请,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