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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刘先生是一名销售人员,刘先生收到食品公司的录用通知书,上面对于刘先生的具体工资与提成方式及上下班时间、四金缴纳与工作地点都作出了说明。于是,刘先生签字确认录用通知书后,携带该通知入职。过了很久食品公司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食品公司以刘先生收受回扣属于严重违纪辞退刘先生。刘先生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食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律师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录用通知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要条款,其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但是本案中,刘先生的录用通知书并不包含此项条款。律师

可是,就刘先生的工作而言,作为一名销售人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并非是必要条款,但录用通知书却载明了其他的必要条款。因此,实质可以认为此份录用通知书是某公司对刘先生的要约,一旦刘先生签字确认,双方即达成合意,实质签署了劳动合同。

其次,对于双倍工资,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立法的本意在于惩罚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否认劳动关系的行为。但是本案中,某公司以书面录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刘先生上班,因此并不存在恶意不签劳动合同的故意。

另外,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形式仅有两种,一为书面、二为口头,除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其他情况均应订立书面合同。由此可见,法律关于书面合同载体的要求仅为”白纸黑字“,并未作更具体的规定。律师

因此以非劳动合同书形式的文件为载体,订立有劳动合同内容的文件,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从形式上,非劳动合同形式的文件可以对权力义务进行约定,作为劳动合同载体。

由此可见,不论是录取通知书还是劳务协议,或是其他类别的文件,只要为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权力义务进行平等协商,内容无显失公平,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均应认定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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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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