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诉称,通过网络获悉某公司招聘财务助理一职,遂发送简历应聘该职位,后经面试,某公司通知张先生决定录用其担任财务助理,基本工资3,500元。次日,张先生即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之后,张先生向某公司明确了入职日期。但此后,某公司却通知张先生由于工作衔接问题推迟入职日期,后又明确取消录用。某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导致张先生失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失业期间的经济损失21,000元。律师
公司称,由于某公司内部人员变动,导致没有岗位给予张先生,故通知张先生取消录用,现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不同意赔偿21,000元。
律师认为,本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某公司通知张先生已被录用,明确了工作岗位及工资等,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某公司以无空余岗位为由,拒绝录用张先生,某公司对双方劳动合同不能订立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张先生与某公司约定正式入职日期和张先生重新就业的日期相差不远,结合张先生在原工作单位的收入为每月2,500元,所以法院应当会综合考虑上述情况,酌情给予张先生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张先生损失4,000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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